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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非物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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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 13:5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编辑:周小林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7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2010年2月8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6月1日第四号公告公布,标志着凉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发展已步入规范化、法制化阶段,标志着此项立法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作为以彝族为主体,有汉、藏、回、蒙、苗、傈僳、纳西等14个世居民族的自治州,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形成了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创造了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其中有很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前,全州已拥有10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57项省级名录、116项州级名录、1209项县级名录,还拥有1项国家级档案文献遗产名录,形成了一批文化品牌活动和保护基地,申报命名了一批富有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之乡称号,形成了一批抢救保护资料和研究成果。2008年和2009年,凉山州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彝族火把节和彝族漆器艺术两个项目被国务院遴选为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推荐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该《条例》在立法过程中,始终把握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性质是行政法、科学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体现"活"保护的特点、妥善处理本法涉及的民族、宗教等问题、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有机结合等原则。有关专家学者认为,《凉山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一部高质量的法律,它不仅给全省开创了先河,而且将会有效促进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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